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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今年1月1日起停征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未知 点击数: 次 更新时间: 2013-04-19 12:00

天津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停征

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9年12月31日08:58 来源:北方网

 

  [提要]从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撤销津围公路蓟州桥、京津公路大沙河等19个公路收费站。本市高速公路同时停止代征收通行费。

从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撤销津围公路蓟州桥、京津公路大沙河等19个公路收费站。本市高速公路同时停止代征收通行费。

停止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之前欠缴通行费的车辆和单位要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补缴通行费,截止日期之前主动补费的车辆不收滞纳金。过期对应补缴未补缴的车辆和单位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市报停车辆未办理领取机动车牌照和机动车行驶证手续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凡正常报停车辆可持报停凭据到缴存牌、证的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工作站)办理牌、证领取手续。凡属于超过规定报停期限(年累计报停期超过6个月)车辆,先补缴欠费再领取缴存牌、证。

遗失报停凭据的车辆拥有人,可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拥有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的同时要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牌、证手续。遗失报停凭据的单位车辆,凭机动车登记证书、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办理领取牌、证手续。

超过规定办理期限仍未办理报停车辆牌、证领取手续的不再办理。由公路规费征稽部门清点造册移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办理欠缴通行费补费和报停车辆欠费补费手续的车户,可于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3月31日到公路规费部门办理。市内六区及新四区可到征稽二所、六所办理,其他区县可到当地征稽所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天8:3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咨询服务电话:23698168,23698715-111。具体公告详情可登录“天津路网”(http://www.tjszgl.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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