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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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更新时间: 2017-05-03 12:00
河北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校政字〔2016〕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8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我校消防安全责任共分为四级:一级(校级)、二级(处、部级)、三级(科级)和四级(科级以下)。逐级责任书必须责任人本人签订。
第六条 一级单位(校级)消防安全责任
一、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上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三、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和主管领导互相配合,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督促管辖部门职工,定期学习防火常识;
(三)督促管辖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整改隐患中遇到的困难;
(四)对所辖部门火灾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工作处(部)为防火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处级)消防安全责任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召开本部门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制订本部门防火工作计划,研究布置本单位防火工作;
2、与所属三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该责任书的各项内容;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逐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室,责任到人,明确各岗位防火区域和责任;
3、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5、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6、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7、督促落实本单位的消防档案建档工作;
8、督导落实本单位每月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科室周查制度,每日巡查及周检查记录详细、准确、完整,确保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9、严格管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对使用剩余报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按照相关规范及时销毁;
10、保证所辖区域的消防通道畅通,加强对本部门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与设施,确保本部门消防器材和设施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1、及时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12、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四)各单位设兼职保卫干部1-2人,由教职员工担任,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三级单位(行政科室、系、中心、所等科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行政科室、系、中心、所等科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上一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度明示上墙;
3、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组织消防培训,教育本科室人员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生产实验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方法。会处理初期火灾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4、做好周检查记录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部署并检查消防安全员做好消防巡查工作;
5、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清洁完好;
6、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挂牌明示;
7、配合上级主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建档工作;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四级单位(科级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安全员责任。科级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员(楼管员、宿舍管理员、实验员、宿舍长、班级安全干部等)若干名,对本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每间学生宿舍设消防安全员一名,对其辅导员负责;每个实验室设消防安全员一名,对本实验室指导教师负责。职责是:
1、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日查制度,做好日查记录;
2、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对照巡查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迅速上报主管领导和兼职保卫干部,并记载报告情况;
3、保证本部位灭火器材完好,不损坏,不挪用,不遮挡,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清洁;
4、监督岗位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岗位人员学习消防常识和技能,做到“四懂四会”;
6、辅导员做好每年与宿舍长及班级安全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并每周检查宿舍长及班级消防干部的消防责任落实情况;对日常工作巡查不利的,应及时教育,必要时应及时予以撤换;
7、各实验室应有专门实验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学院应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8、宿舍长、班级消防干部、及实验安全负责学生,按照巡查制度内容,做好每日的巡查消防工作;
9、科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其他人员责任。学校每名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其他人员包括:专职教师、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和在校学生等上述未包括的人员。其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3、对校内所属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区域进行日常检查,积极配合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清洁完好;
5、职工下班前,做好室内拉闸断电的检查工作;
6、学生离开宿舍时,检查电器、电源插座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养成离开宿舍关闭所有电源的习惯;
7、科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区域管辖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和使用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教研室、学生公寓、公司、临时工宿舍、出租房屋、施工现场、活动场所及其它所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教师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学校其它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其他招标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的建筑公司和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单身教工宿舍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请、审批、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搭建单位负责拆除,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由使用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公安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以下部位为我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性大)原则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重点部位必须做到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点部位局部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保证用电安全,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私接乱拉。使用明火作业时,要清除周围易燃物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原则。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宿舍内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严禁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应急灯及其它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酒精炉、自置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使用蜡烛、煤油灯、酒精灯等明火器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可燃物。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存放、焚烧易燃物和燃放鞭炮。严禁在校园内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五条 礼堂、图书馆、体育场、大学生活动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单位和举办单位必须向安全工作处申报,安全工作处派专人和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活动场所安全。活动前对电器线路、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停止活动或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责任。主办方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安全工作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或承办方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采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指导,各使用单位负责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实验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或研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购销、专人运输、专人保管、专人发放。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及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库房选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要有通风、防潮、防盗、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烟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材。
第三十三条 实验时,易燃、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高压气瓶不得混放。
第三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不得超过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三十六条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七章 火灾处置
第三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火灾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四十条 学校每学期由主管校领导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进行消防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至少每年参加一次。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有关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安全工作处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宣传等活动,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各学院团委、辅导员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保卫干部和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必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知识年度培训。
第九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消防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位置,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兼职保卫干部和安全员,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保证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防止损坏、丢失,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上报安全工作处。
第四十六条 消防水泵房、风机房不得存放杂物或另作他用。管理人员对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保养,保证每月启动一次。消防水泵及校内消防管网等消防设施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四十七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安全工作处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进行。(交流中心、招待餐厅等自主经营部门除外)
第十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校领导每学期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处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兼职保卫干部组织并参加单位消防安全月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检查内容。
单位月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月将检查记录按照月份归档。
第五十条 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组织科室消防安全周查,并检查岗位防火巡查记录落实情况;科室周查应当填写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岗位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一条 岗位防火安全员负责每日巡查,所辖区域包括校内各重点部位、校内务工人员驻地、校内出租房等;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对私拉乱接电线、接线板等违规情况的巡查;
2、对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饮水机、电吹风等违规电热器具的违规行为的巡查;
3、对违规使用明火情况的巡查(包括宿舍及办公室实验室内乱丢烟头等);
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违规行为的巡查;
5、对使用劣质电器如电源插座、电源适配器等违规行为的巡查;
6、对室内无人时,未关掉电器和电源开关等违规行为的巡查;
7、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的巡查;
8、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的巡查;
9、对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巡查;
10、对室内及所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易燃品的巡查;
11、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的巡查;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灭。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负责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通过月查,科室通过周查,三级以下单位通过日查,对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不能整改的隐患,逐级进行汇报,单位必须每月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学校。不许瞒报、误报。
第五十三条 单位及下属科室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有危险性实验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及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损坏、丢失、遮挡、挪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电源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十)公安消防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安全工作处《安
全隐患指出书》、《安全检查记录》、《隐患通报》提出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的整改负责:
(一)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管网不能正常使用,灭
火器材缺少、损毁、过期需要换药、购置、维修的;
(二)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
(三)实验室、库房布局不合理,危害较大的;
(四)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五)储存的废旧化学危险物品及包装;
(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或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学校消防安全的,学校按照消防责任制逐级追究行政责任;未按照本规定签订逐级消防责任制及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落实的,学校将追究上一级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逐级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学校给于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单位检查、巡查制度认真落实的;
(四)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第五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和物质奖励,做出重大贡献重奖。
(一)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二)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优异成绩的。
第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28号】令,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安全工作处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灶具、明火用具的;
(三)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七)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八)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九)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
(十)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在宿舍点火,向楼下乱扔火种的;
(十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十三)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未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人,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以通报批评处分,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取消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比资格;有上述十三种行为之一,初次违反情节严重的,以及导致火灾发生,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同时,行为人将承担经济损失。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为人、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将依法、依规接受处罚。各单位对于安全工作处要求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安全工作处将通报学校,学校责成未整改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将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各二级单位对所属下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消防违规人员行使处罚权。各二级单位对其所属下级单位的消防违规人员行使处罚权。辅导员对日常工作巡查不利的宿舍长及班级消防干部,有及时撤换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字〔2009〕24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其他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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