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安全工作处 点击数:
次 更新时间: 2017-05-03 12:00
河北工业大学
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工大[2017]107号)
(河北工大[2017]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按照“加强管理、保证通畅”的原则,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河北工业大学北辰校区和红桥校区校园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所有进出河北工业大学的机动车辆须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校内交通临时管制措施。
第四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噪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驶入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门口采用车牌号自动识别的“机动车出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机动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录入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录入系统数据库的车辆进行审核。
主 任:马建龙
副主任:李海涛 赵全明 高 雁 顾军华 孙建忠
郭宏飞
成 员:安全工作处(部)、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进出我校的机动车辆分为“系统内车辆”和“系统外车辆”。“系统内车辆”指经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录入系统数据库,准予自动放行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系统外车辆”指未录入系统数据库,进出校园须履行相关手续的机动车辆(不含社会公共服务执勤车辆,如公安、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垃圾清运等机动车辆)。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辆属于“系统内车辆”,准予自动放行出入校园:
(一)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
(二)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私家车。
(三)离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私家车。
(四)校聘合同制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私家车。
(五)在校合法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该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的车辆。
第九条 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的私家车登记时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限登记两辆私家车,可包括教职工本人名下车辆和配偶或直系亲属名下车辆。同在我校工作的双职工家庭,由男方职工负责登记。
离退休人员、校聘合同制人员仅限登记一辆车,可为本人名下车辆或配偶名下车辆。
第十条 车辆登记: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车辆,需按以下程序申请登记:
1.学校公务车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汇总表;二级单位的公务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汇总表。
2.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私家车办理登记,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私家车办理登记,由申请人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校聘合同制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私家车办理登记,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校合法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该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的车辆办理登记,由申请人向学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人需提交行驶证、驾驶证。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私家车办理登记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离退休人员和校聘合同制人员配偶的车辆办理登记时,还需提供结婚证。以上所需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信息和证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单位将申请人信息进行汇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汇总表提交至委员会审核。
(二)对于丢失牌照的“系统内车辆”,以及使用临时牌照的新车辆,系统无法自动识别,不能自动放行,进出校园须履行相关手续。丢失牌照的车辆应尽快补办牌照。使用临时牌照且符合登记范围的新车辆应在取得正式牌照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制定出入教师公寓南门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并负责对准予自动放行出入教师公寓南门的机动车辆进行资格审查,将汇总表提交委员会审核。因教师公寓北门联通校园,进出教师公寓北门的机动车辆,须遵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与信息录入: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和汇总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真实、准确。
(二)委员会对各单位上报的需录入系统数据库的车辆信息在办公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车辆录入系统数据库。对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虚假信息车辆不予录入系统数据库,同时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学校将把各单位的车辆信息登记审查工作纳入单位年终考核范围。
(四)系统首次启用将对车辆集中登记、审核和录入。
此后,对新增符合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车辆,按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单位审核无误后向委员会提交车辆信息。委员会在办公网公示后,对无异议的车辆录入系统数据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车辆未进行年检或未按国家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
(二)申请人所持驾驶证在车管所例行的车辆年检周期内未予通过的。
(三)车辆使用人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与申请登记车辆不相符的。
(四)未如实填报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休、退休、离职,由所在单位及时将信息上报委员会;校聘合同制人员解除工作合同,由用人单位及时将信息上报委员会;在校合法经营性服务单位合同到期,由主管单位及时将信息上报委员会。委员会核实信息后将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移除系统数据库。
第三章 机动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道路标识规定的车道行驶,各行其道。
(二)遵守校园限速规定,减速慢行。
(三)严禁在教学区内鸣笛。
(四)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五)禁止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六)严禁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和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序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停车区域,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有禁停标识的地段停放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系统内车辆”,学校将视情节进行下列相应处罚:
(一)一年内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将采取劝导、警告或在车窗上张贴“违章通知单”等措施,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本规定的,将向车主所在单位通报,同时记录在案。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将把该车辆剔除系统,同时取消其登记资格一年。期间,该车辆将被视为“系统外车辆”,出入校园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系统外车辆”,学校将视情节进行下列相应处罚:
(一)一年内初次违反本规定的,将采取劝导、警告或在车窗上张贴“违章通知单”等措施,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将把该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辆进入我校校园。
第十九条 损坏系统设施的,损坏人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发现酒后驾车,遮挡、伪造、变造牌照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系统正式启用后,原由安全工作处(部)印发的“车辆通行证”作废,不再作为进出校园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业大学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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