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重新申报增加灭火器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近期,各单位、部门在“地毯式”排查安全隐患过程中,根据自己所辖部位需要,分别申报了补充灭火器的数量。由于理解的不同,申报的尺度掌握不一,有些单位、部门所申报的型号数量不明确。为了统筹划一,不至于漏报或虚报,请各单位、部门按照如下标准,认真核对需补充灭火器数量、型号,重新进行申报:
一、各单位、部门行政办公室及教研室。
如果该建筑物楼道内有消防栓的(建筑消防栓20米一个,内带3具灭火器,已经按照建筑规范进行配置),一律不予配置,另外加以提醒:该类建筑,一旦发生火情,扑救人员必须清楚灭火器所在位置为楼道消防栓内)。
二、灭火器配备的数量和标准。
现提供以下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前灭火器的数量少增或多减。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调压器室、发电机房、电信楼、广播楼、铝、镁加工房等,可按每5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库房、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可按每80平方米配置1个计算;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库房,每100平方米配置1个;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00~150平方米配置1个;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区每150~200平方米配置1个;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医院,每50-100平方米配置1个;百货楼、展览楼、图书馆、邮政楼、财贸金融楼,每50-80平方米配置1个;电气设备间,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个;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罐区,每罐设2个;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米设1个
三、灭火器的申请种类
一般场所为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贵重仪器设备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请各单位、部门于2017年12月8日中午12点前,将重新核对后的增加灭火器申请表通过办公网协同报至安全工作处李麟浩,联系电话:60201498。
附:增加灭火器申请表
安全工作处
2017年12月5日